(2005)雁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05-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文群英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贺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群英,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贺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文群英,女,1960年12月24日生,住。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贺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少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兆阳,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原告文群英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贺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群英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文群英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1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