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05-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志慧与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慧,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张志慧,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恩发,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系原告之夫。被告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治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慧与被告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防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慧于200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