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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5-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东方红村委会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东方红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东方红村委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张陵基,村长。本院受理原告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东方红村委会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柳州装载机西安特约维修站负担。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