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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西成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成,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杨西成,男,194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唐城百货大厦退休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宝虎,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光辉巷**号。法定代表人:温宇红,校长。委托代理人:雷超,男,该单位教师,住西安市。原告杨西成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西成的委托代理人马庆勋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的委托代理人雷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西成诉称,原告居住在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8号院4单元1层,座南朝北,被告位居北面。2003年8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单方拆除原有1.8米的围墙,将围墙加高至4米多,依围墙建有违章建筑4间,阻挡了原告的通风、采光,现要求被告限期拆除该违章建筑。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为改善办公条件及安全因素考虑才建有平房,当时已与原告之妻达成协议,就此事已进行经济补偿;原告在其窗户北面所建厨房对其通风、采光有影响,表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在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8号院4单元1层,座南朝北,被告位居北面。2003年10月,被告将原有围墙加高,依围墙建有4米多高的平房,阻挡了原告的采光。2003年11月27日,被告就此问题与原告之妻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2500元(已履行)。后原告以被告建房阻挡了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万元,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居住一层房屋有南北共三个窗户,原告依北面窗户建有长2.55米、宽1、71米、高2.6米的厨房。上述事实,有照片、协议书、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原告称被告建房影响其采光,因双方就此问题已协商处理,而且被告建房并未影响原告通风,故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缺乏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该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西成要求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坊小学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杨西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