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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达与被告贾明、刘志吾、李光普租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达,贾明,刘志吾,李光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李敏达,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忠,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明,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苏进祥,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东方厂退休职工,住本市。被告刘志吾,男,46岁,回族,个体户,住本市(未出庭)。被告李光普,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本市(未出庭)。原告李敏达与被告贾明、刘志吾、李光普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被告贾明委托代理人苏进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吾、李光普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达诉称,三被告合伙开办西安市太华路闲置设备交易中心对外租赁,2004年3月28日三被告以该中心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由原告交纳两间房的1万元定金,被告在60日内交房,但被告未按约交房,现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贾明辩称,双方没有签订过租赁合同,三被告也未合伙开办闲置设备交易中心,且原告和其他经营户的钱是集资盖房,建立市场,且三被告是所有经营户推选出来办理市场的手续和建房的代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志吾、李光普经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本市小东门道路拓宽,在此经营闲置设备的经营户,共同推荐出三被告贾明、刘志吾、李光普并委托三人作为经营户的代表,处理和办理市场拆迁搬至太华路西安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有关事情及经营手续,所有经营户按每间房5000元标准交给贾明、刘志吾、李光普。2004年3月28日原告李敏达按两间房给三被告交纳1万元,三被告收到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最后处由被告李光普书写原告李敏达名字,收到1万元,三被告签名。合同书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未填写姓名,租赁房屋的标的物及租期均未填写,该合同只载明乙方向甲方交纳租房定金5000元,甲方免收乙方半年租金以及合同签订60日房屋交承租方经营,如甲方违约由双方协商给乙方一定补偿等条款。之后,在太华路物资回收公司院内的房屋于2004年12月盖好交经营户。原告李敏达以晚交房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庭审中,经询原告李敏达对委托书上的签名不认可,同时承认租赁合同最后李敏达签名是被告李光普所签,但要求追认该签名有效。本院对部分经营户进行询问,经营户称,建立该市场是所有经营户包括三被告和原告在内共同集资的,三被告是经营户推选的代表,原告明知此事,且与三被告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另外西安市太华路闲置设备交易中心不存在。以上事实,有委托书、租赁合同、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是该市场经营户,三被告作为所有经营户的代表,受经营户的委托办理市场有关手续和经营手续,所有经营户及原告应是明知的。从租赁合同内容来看,双方既没有约定租赁标的物,也没有约定承租期限,更何况原告李敏达也未在租赁合同承租方一栏中签字,故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构成形式要件,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要求追认由被告李光普书写的原告姓名有效,以此来证明合同成立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从合同末页由被告书写的收到李敏达1万元,应属收条性质,不能说明租赁合同是成立的。原告称交给三被告的1万元是定金,但从该合同上收条中并未显示收到的是定金。定金的性质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原、被告在合同中并未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或退还1万元并赔偿1万元,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仍坚持两项请求,由于被告按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答辩,本院应以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敏达要求被告李光普、贾明、刘志吾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敏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