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凤云与李保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云,李保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凤云,女,193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孙天育,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保华,男,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云与被告李保华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云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云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