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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凤云与李保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云,李保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凤云,女,193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孙天育,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保华,男,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云与被告李保华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云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云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