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双念与赵海峰、陕西安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张双念。被告赵海峰。被告陕西安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南院付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张双念与赵海峰、陕西安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念撤回对被告赵海峰、陕西安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双念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