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富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富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181号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桥南路南新大街3号(南城所)。法定代表人冯桂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会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富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富凯置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