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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德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张德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继跃。委托代理人罗海东。被告张德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负担116元,退回原告116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