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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玉娜与黄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娜,黄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娜。被执行人黄建红。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娜与被执行人黄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建红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370元。现因被执行黄建红下落不明,法院经过四查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右执字第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正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