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5-11-30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1023谢正发与苏州海上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正发;苏州海上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1023号 原告谢正发,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原籍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苏州海上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浦澄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发与被告苏州海上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发以被告苏州海上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0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正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正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为2604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904元,由原告谢正发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建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