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05-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永华与安微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永华;安微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雁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杨永华,男,38岁,住雁塔区。 被告安微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雁塔区明德门世家星城。 负责人杨俊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华与被告安微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华于2005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