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丽与李宝宝、张喜凤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丽,李宝宝,张喜凤,李平,张小梅
分家析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王丽,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宝(又名李宝民),男,1954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喜凤,女,1954年10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李平,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小梅,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李宝宝(又名李宝民)、张喜凤、李平、张小梅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