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小寨分店与于杰、彪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小寨分店;于杰;彪虎;关昆;齐曙东;翟向军;韦绍群;邵拥晖;赵刚;鲁林军;郭进;刘蓟;刘军峰;文戈力;严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小寨分店。负责人高文华,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开蓉,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陕西博大电讯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彪虎,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职业同上,住山西。被告关昆,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职业同上,住。被告齐曙东,男,1972年6月1日出生,职业同上,住。被告翟向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同上,住。被告韦绍群,男,1964年9月4日出声,职业同上,住。被告邵拥晖,男,职业同上,住。被告赵刚,男,职业同上,住西安。被告鲁林军,男,职业同上,住。被告郭进,男,职业同上,住。被告刘蓟,男,职业同上,住。被告刘军峰,男,职业同上,住。被告文戈力,男,职业同上,住。被告严潮,男,职业同上,住。本院在审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小寨分店诉被告于杰、彪虎、关昆、齐曙东、翟向军、韦绍群、邵拥晖、赵刚、鲁林军、郭进、刘蓟、刘军峰、文戈力、严潮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小寨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5员免交。审判长  蒋万利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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