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畅游与周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畅游,周永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畅游,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籍住甘肃省镇原县,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周永杰,男,36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游与被告周永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