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原告格瑞公司与被告人人居西一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一路酒店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高增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一路酒店(以下简称人人居西一路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6号。负责人王爱琴,经理。原告格瑞公司与被告人人居西一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人居西一路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格瑞公司诉称,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百威啤酒共计621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6210元。被告人人居西一路酒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格瑞公司自2004年8月8日至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人人居西一路酒店陆续供应百威啤酒共计621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入库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啤酒,双方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其长期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一路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10元整。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58元由被告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一路酒店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货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楼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