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邹忠良与杨润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邹忠良,杨润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邹忠良,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安培荣、于孔娟,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润孝,男,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良与被告杨润孝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红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