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忠良与杨润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忠良,杨润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邹忠良,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安培荣、于孔娟,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润孝,男,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良与被告杨润孝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红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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