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刘玉兰与《党风与廉政》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玉兰,《党风与廉政》杂志社
名誉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刘玉兰,女,193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泾阳县。被告《党风与廉政》杂志社。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刘玉兰诉《党风廉政》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兰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免交。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