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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宋勇、董江南。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其下落不明,需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