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小筱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筱,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小筱,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西安和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马军勇,陕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路61号国税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治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李兴锐,该行行长。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13-18号。法定代表人张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筱诉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