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0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瑞娟与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娟,郑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宋瑞娟,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郑伟,男,1967年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良与被告杨润孝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红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