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侯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5-11-2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元不服被告四川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宋春元;川大学
案由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14号原告宋春元,男,白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岳明、熊鹰,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和平,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元不服被告四川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元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春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春元负担。审判长 曾 艳审判员 王俊波审判员 林 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呈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