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彼特装饰工程公司与唐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彼特装饰工程公司,唐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西安市彼特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友和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杨东生,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琼,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唐峰,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彼特公司项目部迎宾大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彼特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唐峰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