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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梁保才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保才,农民。2003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5)第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保才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保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5年7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保才伙同黄勇、戴勇、杨刚(三人均在逃)经事先预谋,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杨庙镇麟溪路车厍浜桥南堍,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沈某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2.8g,价值人民币1408元。2、2005年7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梁保才伙同黄勇、戴勇、杨刚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天凝镇凝溪路,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邱某紫红色拎包一只,包内有诺基亚7260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090元。案发后,手机已被扣押并已发还给失主。3、2005年7月2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梁保才伙同黄勇、戴勇、杨刚驾驶摩托车先后在嘉善县魏塘镇人民大道和合村路口西侧约200m处、嘉善中学西面善兴公路处、魏塘镇城西泰山路路口处、魏塘镇和合村村道与善西路转弯处、干窑镇老善西路山林木业厂门口处,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分别抢得徐菊花挎包一只,包内有美晨牌A801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刘素娥24k黄金水波纹项链一条,重约12.5g,价值人民币1375元、余正英鸡心挂件项链一根、俞美华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2.5k,价值人民币1375元、沈水红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9.375元,价值人民币1031元,总计价值人民币4081元。4、2005年7月2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梁保才伙同黄勇、戴勇、杨刚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南庄桥北侧路段,以假装问路并趁人不备,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陆福根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9.375g,价值人民币1031元。5、2005年7月3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梁保才伙同黄勇、戴勇、杨刚驾驶摩托车先后在嘉善县杨庙大桥、魏塘镇善西路周生桥东桥堍处,分别抢得施菊英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8.125g,价值人民币894元、陈菊英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5.625g,价值人民币1718.8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612.8元。另查明,被告人梁保才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12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已构成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保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邱某等人的陈述、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梁保才的前科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和被告人梁保才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保才多次伙同他人,以飞车抢夺的方式,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总价值达人民币110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保才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保才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梁保才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保才伙同他人以驾驶摩托车的方式,实施飞车抢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保才在一个月内连续作案,且一日内作案达数起,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保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保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7日起至2010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红胜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