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乙与梁某甲、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甲,王某,梁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6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方惠如。上诉人梁某甲、王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0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