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乙与梁某甲、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甲,王某,梁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6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方惠如。上诉人梁某甲、王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0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