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惠玲与西安交大秦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玲,西安交大秦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惠玲,西安市未央区工业品批发市场商户。委托代理人宋听杰、侯屹立,男。被告西安交大秦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南路89号启光数据大厦8层809室。法定代表人孙存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祥、倪川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玲与被告西安交大秦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玲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惠玲负担62.5元。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