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965-1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965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965-1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332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