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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荣键与张光斌、王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键,张光斌,王彦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石荣键,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智景,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斌,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芦德福,男,汉族,1945年11月9日出生,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彦文,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阳昌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键与被告张光斌、王彦文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荣键于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荣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杨 栩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