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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三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05-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凯锋与赵更申、西安交大瑞森资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凯锋,赵更申,西安交大瑞森资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033号原告宋凯锋,西安交通大学通用软件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夏宁,男。委托代理人杨宏战,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更申,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大瑞森资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10号交大瑞森科技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罗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淼,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凯锋与被告赵更申、西安交大瑞森资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凯锋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凯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宋凯峰负担925元。审 判 长  张庆安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