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宏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梦苓,女,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由西安中药集团公司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委托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东支行营业室出票的票号为XX/XXXXXXXXXX号,出票日期为贰零零叁年壹拾贰月贰拾肆日,票面金额为壹万零玖拾伍元玖角(10095.90元),收款人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铁 虹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