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05-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玉宝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宝,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杨玉宝,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户县。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1号国税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治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宝与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宝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