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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05-11-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沈世雄,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沈世雄、沈沛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杨某乙在绍兴县钱清镇东江村一饭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被告人用菜刀、榔头击打杨某乙致重伤。同月13日,公安人员将正准备投案的被告人抓获。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沈世雄、沈沛敏均认为:一、本案的起因系民间纠纷,被告人田某在醉酒后与被害人等人的互殴中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田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除依法赔偿外还予积极补偿,被害人杨某乙已书面要求法院能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与杨某乙等人在绍兴县钱清镇东江村的大爸爸饭店一起就餐,在喝酒过程中因琐事而发生争执。用餐完毕后,被告人田某与杨某乙又为争付餐费等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田某随手拿起饭店内的菜刀、榔头击打被害人杨某乙,致杨左侧颞顶骨粉碎性骨折伴左侧颞顶叶脑挫伤,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伤势被评定为重伤。2005年7月13日下午,公安民警将已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被告人田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起因及过程,并有证人钱某、高某、张某、周某、陈某、杨某甲的证言佐证;被告人田某的伤情照片、就医的病历及医药费发票证实在互殴过程中其本人也受到一定伤害;绍兴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经出示,被告人田某无疑义;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将已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被告人抓获的过程;绍公刑技法字(2005)第0309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乙的伤情;被告人田某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某赔偿因故意伤害犯罪对其造成的损失。2005年11月4日,双方达成由被告人田某赔偿给被害人杨某乙22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05年11月9日,被害人杨某乙以此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书面要求本院对被告人田某能充分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在已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在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突发性犯罪,且被告人田某的犯罪行为在酒后所实施,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田某能以积极的态度妥善解决涉案民事赔偿事宜,并由此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对降低了涉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田某确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并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沈世雄、沈沛敏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同理采纳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屠建伟审判员  吴秀智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