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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5-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波与被告吴声军加工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黄玉波,男,1965年元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声军,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波与被告吴声军加工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波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波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波撤回起诉。诉讼费235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其余退还原告黄玉波。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