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5-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波与被告吴声军加工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黄玉波,男,1965年元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声军,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波与被告吴声军加工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波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波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波撤回起诉。诉讼费235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其余退还原告黄玉波。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