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5-11-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宋卫明与郑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明,郑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宋卫明。被告郑政海。原告宋卫明诉被告郑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0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政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交通银行汇入被告太平洋卡7000元,2005年4月底,被告承诺2005年5月1日后立即归还,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汇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得7000元。被告郑政海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政海向原告宋卫明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归还借款。被告郑政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政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宋卫明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