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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05-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博与毛舒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博,毛舒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袁博,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袁莉娜,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毛舒祥,男,34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博与被告毛舒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