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05-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莉娜与毛舒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莉娜,毛舒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袁莉娜,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毛舒祥,男,34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莉娜与被告毛舒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莉娜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莉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