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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锐锐、赵月爱与被告北京市春立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锐锐,赵月爱,北京市春立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南锐锐,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575厂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市永济市。原告赵月爱,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凯,山西省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春立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国县镇金三角开发区鑫觅路17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龙,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锐锐、赵月爱与被告北京市春立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立正达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月爱及委托代理人胡凯、被告春立正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锐锐、赵月爱诉称,2003年6月,二原告之子南军辉因右膝肿痛在西京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股骨下段肿瘤,行人工关节置换术,所植入的人工关节系听从西京医院介绍,由南军辉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交纳了购买款20500元后,被告在西安的业务员送至西京医院,同时,被告向南军辉出示了发票、产品质量承诺书及产品责任保险单等。南军辉在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后一月出现膝弹响,拍片后见铰链膝脱位,于2003年10月14日再次入院,行开放复位术,见人工关节周围有异物肉芽,铰链于中央旋转轴处脱位,轴心乙烯垫片边缘部分撕裂。复位手术后,南军辉的病情不断恶化,伤口严重感染,只好将右腿截肢。后南军辉起诉西京医院后方得知在被告处购买的人工关节并未取得产品注册证书,系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南军辉不得已进行了二次手术,病情未见好转,直至2005年5月25日死亡。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南军辉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20500元人工关节款;3、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2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产品责任保险金5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春立正达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受西京医院委托为该院患者南军辉的膝关节置换术定制轴心式人工膝关节假体。按照我公司与西京医院的交易惯例,由西京医院提供患者的基本情况、病灶大小、假体数据等必要资料,根据资料和数据设计加工图纸,经西京医院确认后安排生产。再由医院接收并投入手术。因此,西京医院是我们的定做方,我们与患者没有任何直接来往,该特制关节加工费20500元是由医院支付我们的。原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人工关节款没有依据,我们和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我公司取得轴心式和铰链式膝关节假体医疗器械注册证时间是2003年11月,稍晚于原告手术时间,为此,西京医院和我们已对原告给予了补偿80000元。故原告已经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再要求我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产品责任保险金是我公司单方面事情,与原告无关。综上所述,我们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之子南军辉于2003年6月因右膝肿痛在西京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肿瘤,并于2003年6月9日收住院,于2003年6月20日行右股骨骨肉瘤切除、人工铰链膝关节置换术。2003年6月26日出院,出院X片显示肿瘤切除完好,人工膝关节位置良好,足趾循环、运动、感觉良好。2003年7、8两月,2003年9月22日至9月28日南军辉分别在西京医院住院化疗。2003年10月,南军辉因膝部疼痛,拍片后见铰链膝脱位,于2003年10月14日再次住院,于10月17日行右股骨下段骨肉瘤术后关节脱位开放复位术,2003年10月31日出院,术后X片显示位置正常。2003年11月3日南军辉及其母与主治医生(西京医院骨二科主任)签订协议书一份称:乙方(南军辉)因股骨下段肉瘤于2003年6月在西京医院骨二科行保肢手术并膝关节置换术,2003年10月份出现假关节部分脱位,造成二次手术,乙方要求补偿,为此达成协议:乙方二次手术期间费用全部由甲方(西京医院)承担,一次性由甲方补偿费用10000元,乙方今后不再对此事找麻烦,今后乙方可继续来院治疗,双方签字生效。该协议已履行完毕。2003年12月南军辉再次因右股下段血管肉瘤术后入院化疗,2003年12月26日出院。2004年4月21日,南军辉因右膝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关节腔感染入住陕西省西安医院治疗,行右膝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感染病灶清除术。2004年8月20日南军辉因同病因入住山西农药厂职工医院,行右下肢截肢术。2005年5月25日,南军辉死亡。死亡原因为患非何杰氏淋巴瘤。2004年7月6日,南军辉以西京医院不负责任,所用人工膝关节有质量问题,导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将西京医院诉至我院,要求西京医院赔偿医疗费74772.17元(含人工关节费20500元)。庭审期间,经西京医院申请,我院委托西安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1、患者右股骨下端血管肉瘤诊断正确,行右股骨下段瘤段切除,特制肿瘤旋转铰链式膝关节假体置入的手术方式选择无误。术后4个月发现人工关节脱位后行关节脱位开放复位术符合治疗原则。2、特制加长肿瘤膝关节人工假体术后并发症较多,如感染、脱位等。患者二次手术后伤口感染为术后并发症。以后患者在外院行右股部截肢术与院方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3、医方提供的北京市春立正达公司的表面式膝关节假体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时间是2003年8月7号,患者手术日期是2003年6月20日。我院遂以西京医院对导致南军辉假体脱位的结果可能存在其他过失为由,判决西京医院退还南军辉医药费20993.16元。宣判后,南军辉和西京医院均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南军辉上诉理由认为西京医院提供安装的假体不合格,导致高位截肢,应对其提供的未注册和未药检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承担责任。后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西京医院除诉前给南军辉的10000元人民币外,再一次性补偿南军辉人民币70000元。双方纠纷彻底了结再无争议。并于2005年4月领取了(2005)西民二终字581号民事调解书。查明,南军辉所置入的膝关节假体系经西京医院推荐,并向被告提供南军辉的基本情况、病灶大小、假体数据等必要资料,由南军辉向被告定制的。该假体价值20500元,被告向南军辉出具了购买发票。被告春立正达公司为南军辉提供的表面式膝关节假体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时间是2003年8月7号,南军辉使用时尚未注册。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05)西民二终字581号民事调解书、发票、死亡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南军辉曾以所用被告制造的膝关节假体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西京医院要求赔偿,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纠纷彻底了结再无争议。且已实际履行。南军辉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现。南军辉死亡后,二原告又以同一理由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假体制造商赔偿,实属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锐锐、赵月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863元,由原告南锐锐、赵月爱负担(其中5863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铁 虹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