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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907-3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支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907-3号原告杭州支华。法定代表人支华。委托代理人张锷、黄开立。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相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6524元,由原告负担8262元,退回原告8262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