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2688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善珍诉被告蒋根法拖欠加工承揽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珍,蒋根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2688号原告陈善珍,男,194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磊,男,西安市北大街商场职工。被告蒋根法,男,193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木材厂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珍诉被告蒋根法拖欠加工承揽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珍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珍撤回起诉。诉讼费276元,由原告陈善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