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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莹与被告张海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张海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王莹,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陵县电信局职工。被告:张海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国十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张海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