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敏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敏,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肖敏,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医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苗丽梅,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未出庭)法定代表人:路治民,该村主任。原告肖敏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敏委托代理人苗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敏诉称,原告原是西安��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享受正常村民待遇。2001年9月考入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将户口迁出,2004年7月专科毕业后考入宁夏医学院。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户口迁出为由擅自停止了原告的村民福利待遇和年度分红的权利。原告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到2004年的年终分红款4200元。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均为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原告肖敏自出生起至1999年9月一直是被告的村民,享受正常村民待遇。原告于2001年9月考入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将户籍迁至该校,2004年7月从该校毕业后考入宁夏医学院(本科)。原告上学后,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户口迁出为由停止了原告的村民福利待遇和年度分红。被告2003年分红款2000元,2004年分红款2200元,原告因分红款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于2005年10月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毕业证书、户口登记表证明,学生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上学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完成学业的花费主要靠土地收益支付。从国家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角度考虑,对原告在校就读期间的收益分配应予以保护。现原告要求享有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待遇,由被告支付年度分红款之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敏年度分红款4200元(2003年度至2004年度)。诉讼费378元由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