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新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叶满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刘某,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