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05-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叶满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刘某,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