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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牟公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5-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邵敏、邵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邵敏、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公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被执行人邵敏、邵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烟牟证经字第1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邵敏、邵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债权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邵敏、邵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敏在牟平区养马岛镇马埠崖村、驼子村各有一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敏所有的位于牟平区养马岛镇驼子村62-9号二层楼房一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隋卫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