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樊均宏与郝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均宏,郝亮,马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樊均宏,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亮,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焦阳、王洪,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宁,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成,陕西省电力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焦红旗,光大证券分析师,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均宏与被告郝亮及第三人马宁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均宏于2005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均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