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单公社与田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公社,田文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单公社,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田文军,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公社与被告田文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公社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公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单公社承担一半。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梁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