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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葛海俊与金丽萍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俊,金丽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葛海俊。被告金丽萍。原告葛海俊诉被告金丽萍欠款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海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海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给被告丈夫张伟权开车,每月工资1300元。2004年9月19日,原告开车在无锡出车祸,被告及其丈夫张伟权表态车祸不要原告出钱。事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开车,后由于原告生病,被告于2004年10月25日将原告辞退,同时打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承诺事故处理完后付原告工资1000元。现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但被告仍没有支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元,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工资1000元。2、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该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被告金丽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金丽萍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讨工资产生的其他费用,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葛海俊工资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