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实佳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实佳石化有限公司,董长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西安市实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商文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博扬,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咸阳市渭城区。被告董长富,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行政事务管理处车队司机,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田莹,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工业学院教师,住西安市。原告西安市实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佳公司)与被告董长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博扬,被告董长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实佳公司诉称,2003年11月,被告到原告处拉油,因是熟人关系,没有即时清结,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要求原告立即清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董长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没有欠款事实,其给原告送油,怕忘记钱数,就做了备份,且将“备”错写成“见”,后来又将收条遗忘在原告处,请求驳回原告之诉。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拉油,双方未及时清结,被告董长富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油款2402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我院要求被告立即清付欠款。庭审中,被告未就其辩称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董长富从原告处分次购油未即时清结,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油款24024元,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欠条为备份,并说将“备”写为“见”,且遗忘于原告处,其辩称不合情理,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长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西安市实佳石化有限公司欠款24024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14元由被告董长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