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富荣与冯新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富荣,冯新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郝富荣,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委托代理人杜新民,男,40岁,汉族,住雁塔区。被告冯新强,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冯朱礼,男,48岁,汉族,住省建二公司西安,现住西安。本院于2005年9月12日立案审理的原告郝富荣与被告冯新强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富荣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富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