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百色右江餐旅有限责任公司与劳思陶、周冬梅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右江餐旅有限责任公司,劳思陶,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右江餐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劳思陶,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人,现住百色市。被执行人周冬梅,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右江区公安局民警,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右江餐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思陶、周冬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劳思陶、周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144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劳思陶、周冬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罗正国 搜索“”